【案情简介】

近日,一份维持原判的判决送到被告某日用化工品公司,该公司需退还当阳市民杜某980元货款,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。

2016年3月18日,杜某花980元在被告某日用化工品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美容产品。一周后,杜某再次花1512元购买了该美容产品。此后,杜某以该日用化工品公司虚假宣传且该美容产品导致皮肤溃烂为由,诉至当阳市法院,请求十倍赔偿。当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杜某首次购物的980元货款,并按该价款三倍进行赔偿。被告对该判决不服,上诉后,宜昌市中院维持了原判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当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,诉争美容产品的用途为淡化印痕、色素、美白、修复皮肤、淡化皮肤瑕疵。原告杜某第一次购买该产品时,被告在网页宣传上载有祛斑、祛痣等字样,第二次购买时,被告已删除上述宣传。法院认为,被告在网页上虚假宣传,扩大产品用途,足以误导消费者,构成欺诈,对于原告第一次购买产品的货款,依法应当予以退还并按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。原告第二次购买该产品时,被告已删除上述宣传,故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。关于该美容产品会导致皮肤溃烂的问题,因原告未提交证据,不予认定。被告对该判决不服,上诉后宜昌市中院维持了原判。法官提醒,作为商家,不管是经营实体店还是网店,均应遵循诚信原则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否则,不仅会导致商业信誉受损,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。